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544-92
代替GB3544—83及
GB89788 造纸工业部分
造 纸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aper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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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 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造纸工业的制浆、造纸和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901 水质 浮悬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技术内容
3.1 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3.1.1 排入GB 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GB 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1.1和3.1.2的规定。
3.1.5 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2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3.2.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3.2.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3.2.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3.3 对于生产工艺用水量多的特殊浆种和纸种,排水量可适当放宽,具体指标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4 监测
4.1 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制浆、造纸或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废水排放口。
4.2 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3 排水量
排水量包括制浆和造纸生产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量、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量、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企业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标志和废水水量计量装置。
4.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4.5 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
5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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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如彦、李卓旦、李兴高、祝兴祥、张治忠。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局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淮,1992-07-01实施。